3.3.1 尺寸要求
滑輪、卷筒、平衡滑輪的名義直徑與鋼絲繩的名義直徑之比值D/d,應符合GB3811-83的規定。
卷筒邊的凸緣超過工作中外層鋼絲繩的高度值,應不低于鋼絲繩名義直徑的2倍。
3.3.2 報廢
卷筒和滑輪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報廢:
a.裂紋或輪緣破損;
b.卷筒壁較原來厚度減少10%;
c.滑輪繩槽的壁厚,磨損達20%;
d.滑輪槽底磨損超過鋼絲繩直徑的25%。
3.4吊鉤
3.4.1 吊鉤的制造應符合吊鉤標準此標準尚在制訂中。。
3.4.2 吊鉤禁止補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廢:
a.用20倍放大鏡觀察表面有裂紋、破口,鉤尾和螺紋部分等危險斷面及鉤筋有變形者;
b.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原高10%,心軸(銷子)磨損超過其直徑的5%。
3.5制動器
3.5.1 起升機構制動器
起升機構的每一套獨立的驅動裝置,至少要裝設一個支持制動器。
支持制動器應是常閉的,制動器必須裝在傳動機構剛性聯結的負載軸上,制動安全系數為:
一般起升機構不低于1.5;
重要起升機構不低于1.75。
3.5.2 變幅機構制動器
非平衡變幅機構的制動安全系數與起升機構的相同。
平衡變幅機構的制動安全系數不低于1.25。
3.5.3 回轉機構制動器
回轉機械宜采用可操縱的常開式制動器,其制動力矩應能使起重機回轉部分在不利工作狀態和回轉半徑時停住。如果采用常閉式制動器,起重臂頭部回轉切向加速度,采用下列推薦值:
a.對于安裝用起重機推薦取0.1-0.3m/s2;
b.對于裝卸用起重機推薦取0.8-1.2m/s2。
起重者取小值。
在非工作狀態時,應使制動器脫開。
3.5.4 制動器的使用與檢查
每班工作前必須檢查:制動器的全部構件運轉是否正常;有無卡塞現象;制動塊是否貼在制動輪上;制動輪表面是否良好和調整螺帽是否緊固。然后將重物吊起離地面150-200mm,檢查制動器,確認正常后再起吊。制動器零部件的調整與更換,按下列規定進行:
a.制動塊摩擦襯墊磨損超過原襯墊厚度時應更換;
b.制動輪表面磨損達15-2mm時必須更新(大直徑取大值,小直徑取小值);
c.通往電磁跌的杠桿系統空行程不應超過電磁鐵額定沖程的10%,如超過此值則調整或更換銷軸;
d.杠桿和彈簧出現裂紋要及時更換;
e.制動塊摩擦襯墊與制動輪的接觸面積不應小于制動塊摩擦襯墊面積的75%,輪與襯墊的間隙要均勻一致,制動塊開度不應超過1mm,制動帶開度不應超過1.5mm;
f.必須保證制動器有必要的制動行程:平移機構的制動行程為其運行速度的1/5左右,起升機構滿載下降時的制動行程為50-200mm;
g.新安裝的電磁鐵心的起始行程不要超過額定行程之半,以備磨損后進行調整;
h.液壓推桿制動器要定期檢查油位和油質。
4 安全保護裝置
4.1 起升載荷限制器
塔式起重機起升載荷限制器可根據用戶要求設置。
起升載荷限制器的誤差不大于其額定值的5%。當起重量達到額定值時,應有燈光或者音響報警;當起重量超過額定載荷5%時,應切斷上升方向的電源,但機構可做下降方向運動。
4.2 起重力矩限制器
塔式起重機應安裝起重力矩限制器,其綜合誤差不大于其額定值的8%。當起重力矩超過其額定值的8%時,力矩限制器應切斷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電源,但機構可做下降和減小幅度方向的運動。
4.3 限力矩聯軸器
對于有自鎖作用的回轉機構,應安裝安全限力矩聯軸器。限力矩聯軸器的設置應符合GB3811-83的有關規定。
4.4 風向風速儀
臂架根部鉸點高度大于5m的塔式起重機應安裝風向風速儀。當風速大于工作限風速時,應能發出停止作業的警報。該儀器應安置在起重機的頂部至吊具限位置間的不擋風處。
4.5 行程限位裝置
4.5.1 軌道塔式起重機(或小車)運行機構,應在行程端部安裝行程限位開關擋鐵;限位開關擋鐵安裝位置應充分考慮起重機(或小車)的制動行程,保證起重機(或小車)在駛進軌道末端或與同一軌道上其他起重機互相靠近時能自動安全停車。
4.5.2 大車行程限位擋鐵的安裝距離應不大于電纜長度。
4.5.3 塔式起重機應安裝吊鉤上限位置的起升高度限位器。
起升高度限位器應能保證動力切斷后吊鉤架與定滑輪的距離至少有2部的制動行程,且不小于200mm。有特殊要求的塔式起重機,應設置下限位器。
4.5.4 動臂式塔式起重機,應設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位開關和防止臂
架反彈后翻的裝置。
4.6 防風夾軌器及錨定位置
塔式起重機必須安裝防風夾軌器。夾軌器應能保證起重機在非工作力作用下保持不動,防風夾軌器的設計應符合GB3811-83的規定。
4.7 緩沖器
大車(小車)軌道末端應安裝擋架,起重機上必須安裝緩沖器。當起重機與軌道末端
擋架相撞擊時,必須保證起重機能比較平穩的停車而不致于產生猛烈的沖擊。緩沖器的設計應符合GB3811-83的規定。
4.8 在軌道上行駛的起重機,車輪架上須安裝防護擋板,擋板與軌道之間的間隙不得超過5mm。
5 操縱
5.1 操縱系統的設計和它們的布置應避免發生誤操縱的可能性。所有控制手柄、按扭和踏板都應安裝在方便的位置,具有寬裕的操縱空間,盡量使司機不從座位上站起來就能看到起重的物品。
5.2 控制手柄或輪式控制器。一般選擇右手控制起升和行走機構,左手控制回轉和小
車變幅或臂架變幅機構。
采用手柄控制的,起重機的機構運動方向應與表5規定的手柄運動方向一致。
表5 手柄運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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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 構 運 動 方 向│手 柄 運 動 方 向
────┬─────────────┼────────────────
│起升、向里變幅│向著司機
起升、││(手柄向后)
變幅機構├─────────────┼────────────────
│下降、向下變幅│離開司機
││(手柄向前)
────┼─────────────┼────────────────
回轉機構│向右回轉│手柄向右
│向左回轉│手柄向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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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采用輪式控制器操縱時機構運動方向應與表6規定的手輪動方向一致。
表6 手輪運動方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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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 運 動 方 向│手 輪 旋 轉 方 向
───────────────┼──────────────────
起升、向里變幅│順時針旋轉
向右回轉│
───────────────┼──────────────────
下降、向外變幅│逆時針旋轉
向左回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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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在所有的操縱桿、柄、輪及踏板等的上面或附近處均應有表明用途和操縱方向的清楚標志。
5.4 操縱應輕便靈活、操縱力及操作行程應符合下列要求:
a.手操縱力不大于100N,操作行程不大于400mm;
b.腳踏操縱力不大于200N,腳踏行程不大于200mm。
5.5 起重機性能標牌和操作規程標牌等應貼在司機室內明顯的部位。
信號控制裝置應設置在司機工作時的視野范圍內。
6 電氣
6.1 一般規定
6.1.1 電氣元件的選擇應考慮起重機工作時振動大、接電頻繁、露天作業等特點。
6.1.2 電氣控制設備和元件應設置于柜內,能防雨、防灰塵。
電氣柜配電箱應有門鎖,門內應有原理圖或布線圖、操作指示和警告標志等。
6.1.3 起重機結構必須良好、可靠的接地。起重機所有的電氣設備、正常情況下不帶電的金屬外殼、金屬線管、電纜金屬外皮、安全照明變壓器低壓側一端等均須可靠接地。
接地電阻不大于4Ω。
接地裝置的選擇和安裝應符合有關電氣安全的要求。
6.1.4 電氣設備安裝必須牢固。需要防震的電氣應有防震措施。
6.1.5 電氣聯接應當接觸良好,防止松脫。導線、線束應用卡子固定,以防擺動。
6.2 電氣控制與操縱
6.2.1 電阻器應設于電氣室內或設置于工作人員不易接觸的地方并有防護措施。
6.2.2 采用有線遙控裝置時,地面控制站與司機室內控制必須具有電氣聯鎖。地
面控制裝置的不帶電外殼和起重機結構之間必須連接接地線。接地電阻要求符合本標準6.1.3的規定。
6.2.3 采用無線遙控方式操縱的,在失控時必須能夠自行停止工作。
6.2.4 采用聯動控制臺操縱時,聯動控制臺必須具有零位自鎖。
6.2.5 操縱系統中應設有必要的音響信號,此信號應對工作場地起警報作用。
6.2.6 保護零線和接地線不得用做載流回路。
6.3 電氣保護
6.3.1 塔式起起重機應根據GB3811-83要求設置短路和過流保護、失壓保護、零位保護。
6.3.2 起重機一般應裝設帶有熔斷器的主隔離開關,但起重機的照明電路應由主隔離開關旁路供電,分別控制,電壓不得超過250V。
6.3.3 起重機必須裝的緊急情況下可迅速切斷總電源的緊急開關,并裝在司機操作方便的地方,并涂以醒目的顏色。
6.3.4 塔式起重機固定部分與旋轉部分之間的通道應裝設安全開關或其他裝置,使司機能夠知道有人進入起重機旋轉部位,并予以注意。
6.3.5 行程保護
6.3.5.1 行程保護裝置應符合本標準4.5的規定。
6.3.5.2 限位開關應安全可靠地停止機構的運動,但機構可向相反的方向運動,當開關脫離接觸時,應能自動復位。
6.3.6 避雷和防電磁波感應保護
當塔式起重機臂架鉸點距地面高度大于50m時,在塔頂和臂架頭部應裝設避雷裝置。
對于在電磁波感應較強的地方工作的塔式起重機,吊鉤或結構處產生對人體有害的高壓靜電時,必須采取防電磁波感應的措施。
6.4 照明、信號
6.4.1 起重機司機室、電氣室、通道應有良好的照明。
6.4.2 固定式照明裝置的電源電壓不應超過220V。嚴禁用金屬結構做照明線路的回路。
可攜式照明裝置的電源電壓不應超過36V,禁止使用自耦變壓器直接供電。
6.4.3 塔頂高于30m的塔式起重機應在塔頂和臂架頭部裝設防撞紅色燈,并保證供電不受停機影響。
6.4.4 整體拖行的塔式起重機在施行時應裝設直流24V示寬燈、轉向指示燈、高度指示燈及剎車燈。
6.4.5 對夜間工作的塔式起重機應在塔身或其他部位設置對著工作面的聚光照明燈。
6.4.6 起重機總電源開合狀態在司機室內應有明顯的指示信號。
6.4.7 安全保護裝置的指示信號或音響警報信號應設置在司機的視力或聽力可及的地方。
6.5 導線及其敷設
6.5.1 動力導線的選擇及其敷設應符合GB3811-83規定。
6.5.2 起重機供電電纜應備有一根芯線或金屬外皮做的保護接地零線。
6.5.3 照明、取暖線宜單獨敷設。
6.5.4 導線的連接及分支點處應設置接線盒,室外接線盒須防水、導線孔應有護套。
6.5.5 導線兩端應有與原理圖一致的性標志和供連接用的電線
6.5.6 配線鋼管應清除毛刺,管口棱角倒圓,并進行防腐處理。
6.5.7 固定敷設的電纜彎曲半徑不得小于5倍電纜外徑;可移動敷設的電纜彎曲半徑不得小于8倍電纜外徑。
6.6 電纜卷筒
軌道行走的起重機供電電纜卷筒應具有張緊裝置,防止電纜被攪亂或落于軌道上。
電纜與卷筒的聯接必須卡固,保護電氣接點不被拉拽。
6.7 集電器
6.7.1 集電滑環應滿足相應電壓等級和電流容量的要求。每個滑環至少有一對炭刷;
炭刷與環的接觸面積不應小于80%,且接觸平穩。
6.7.2 滑環與滑環間的絕緣電阻不小于1MΩ?;h間間隔不小于6mm,并經過耐壓試驗,無擊穿、閃絡現象。
7液壓系統 7.1 液壓系統應有防止過載和液壓沖擊的安全裝置。安全溢流閥的調整壓力不得大于系統正常工作壓力的110%,溢流閥的調整壓力不得超過液壓泵的額定工作壓力。
7.2 頂升液液壓缸必須具有可靠的平衡閥或液壓鎖,平衡閥或液壓鎖與液壓缸之間不得用軟管連接。
7.3 系統中應設置或其他防止油液污染的裝置,精度應符合液壓系統元
件的要求。系統清潔度應符合液壓系統清潔度有關規定。
7.4 液壓缸設計時,必須考慮能自行排氣或設有方便的排氣孔。
7.5 通用液應符合出廠試驗指標、工作期間不得有漏油現象。
7.6 液壓系統正常工作時升不得超過40℃。
7.7 在液壓系統中不得使用不同種類油的混合液。
8 安裝與試驗
8.1 起重機安裝架設時應按使用說明書中有關規定及注意事項進行。
起重機在架設前應對架設驅動機構(塔式起重機自身的機構)進行檢查,保證機構處于正常狀態。
8.2 安裝時風速除非使用說明書中有特殊規定,一般不大于6m/s。
8.3 周圍有建筑物的場所,應注意起重機的尾部與建筑物及建筑物外圍施工設施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5m。
8.4 有架空輸電線的場所,應避免起重機結構進入輸電線的危險近程。起重機的部位與架空輸電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表7的規定:
表7 起重機對輸電線的安全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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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壓 kV
位 置├────┬─────┬─────┬─────┬─────
│<1│1-15│20-40│60-110│220
──────┼────┼─────┼─────┼─────┼─────
沿垂直方向│1.5│3│4│5│6
──────┼────┼─────┼─────┼─────┼─────
沿水平方向│1│1.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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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條件限制不能保證表7中的安全距離,應與有關部門部門協商,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架設。
8.5 兩臺起重機之間的架設距離應保護處于低位的起重機的臂架端部與另一臺起重機的塔身之間至少有2m的距離;處于高位的起重機(吊鉤升至點)與低位的起重機之間,在情況下,其垂直方向的間隙不得小于2m。
8.6 基礎與軌道
8.6.1 固定式起重機基礎必須根據設計要求設置混凝土基礎,該基礎必須能承受工作狀態和非工作狀態下的載荷,并滿足起重機穩定性的要求。
8.6.2 碎石基礎
8.6.2.1 起重機軌道不得敷設在地下建筑物的上面(如暗溝、防空洞等)。
8.6.2.2 敷設碎石前的路面必須按設計要求壓實,碎石基礎必須整平搗實,道木之間應填滿碎石。
8.6.2.3 鋼軌接頭處必須有道木支承,不得懸空。
8.6.2.4 路基兩側或中間應設排水溝,保證路基沒有積水。
8.6.3 軌道
8.6.3.1 起重機軌道應可靠地通過墊塊與道木聯接,在使用過程中軌道不得移動,軌道每間隔6m設軌距拉桿一個。
8.6.3.2 起重機軌道安裝后應符合下列要求:
a.縱向和橫向的坡度均大于1/1000;
b.軌距的誤差不大于名義值的1/1000,其值不大于6mm;
c.鋼軌接頭間隙不大于4mm,接頭處兩軌頂高度差不大于2mm。
8.7 試驗
8.7.1 產品出廠前的試驗按JJ27-84《塔式起重機技術條件》中的有關規定進行。
8.7.2 起重機由用戶安裝后投入使用前的試驗工作,應視具體情況由用戶規定。但
在投入使用前必須起吊額定起重量和幅度時的額定起重量,并使各機構分別進行一個循環作業的運動。
9 司機與重工
9.1 司機與起重工必須是按勞動人事部門有關規定進行考核并取得合格證者。
9.2 司機必須了解所操作的起重機的工作原理、熟悉該起重機的構造、各安全裝置的功用及其調整方法,掌握該起重機各項性能的操作方法以及該起重機的維修保養技術。
9.3 不準斜拉吊物品,不準抽吊交錯擠壓物品,不準起吊埋在土里或凍粘在地上的物
品。
9.4 有物品懸掛在空中時,司機與起重工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9.5 司機必須認真做好起重機的使用、維修、保養和交接班的記錄工作。